(2016)浙0327民初06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苍南县高力无纺布有限公司、李康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苍南县高力无纺布有限公司,李康表,戴世令,戴世庆,黄春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6565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代表人:张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被告:苍南县高力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世令。被告:李康表。被告:戴世令。被告:戴世庆。被告:黄春莲。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苍南县高力无纺布有限公司、李康表、戴世令、戴世庆、黄春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429元,减半收取计8714.5元,由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黄 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