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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宏达风机厂、王西高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市宏达风机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民催25号申请人:潍坊市宏达风机厂,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张家柳沟村东。法定代表人:王西高,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杨镕鸿,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潍坊市宏达风机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潍坊市宏达风机厂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10636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608.07元、出票人为浙江宇太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玉环县大麦屿俊强机械厂、出票行为浦发台州玉环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市宏达风机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宏达风机厂负担。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蔡亚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