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福兰与钱海英、吴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684号申请人李福兰与被执行人钱海英、吴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福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小松名下浙A×××××车辆(车辆现下落不明,已布控);另查明被执行人钱海英、吴小松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回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26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