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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振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李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7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下店子。负责人吕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辽宁,住湖北省钟祥市。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振,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请求:撤销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2016)207号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而不是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员工。申请人已经提交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工资表,隆化县劳动监察作出笔录,没有详细核对准确吕辽宁、高云鹤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也认可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工资表会计才艳是总公司会计。仲裁程序违法:仲裁根本没有调查是否拖欠工资事实,被申请人已经在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领取了全部工资。综上,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隆劳人仲案(2016)207号仲裁裁决是完全错误的,应当撤销。被申请人李振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申请撤销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2016)20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5日,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2016)207号仲裁裁决;裁决认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开始到被申请人隆化县东外环怡兴美域售楼处上班,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5000元,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3899元没有支付。2016年1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仲裁委据此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工资3899.00元此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4年9月22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申请人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申请称,仲裁认定事实错误,仲裁程序违法,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缺乏足够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泽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宜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