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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1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泉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243号之二原告:泉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东段南建工业村现代家具企业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85336U。法定代表人郭东俊,该公司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惠,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芳,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屿头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7097775-3。法定代表人王志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泉州绿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中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丽娥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淑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