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5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斯尔与被告林明泉、陈巧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斯尔,林明泉,陈巧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357-1号原告:蔡斯尔,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林明泉,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陈巧冰,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蔡斯尔与被告林明泉、陈巧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思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思尔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舒 旋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关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