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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一桂与被上诉人蒋英、阳洪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王淑玲、孔幺玲、刘翠香、陈香菊、段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一桂,王淑玲,孔幺玲,刘翠香,陈香菊,段霞林,蒋英,阳洪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一桂,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英,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洪初,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蔡金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生,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黄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梅,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中山北路77号。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生,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原审原告:王淑玲,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审原告:孔幺玲,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原审原告:刘翠香,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审原告:陈香菊,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原审原告:段霞林,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上诉人王一桂因与被上诉人蒋英、阳洪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以下简称衡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市中心支公司)、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原审原告王淑玲、孔幺玲、刘翠香、陈香菊、段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一桂,被上诉人蒋英、阳洪初,被上诉人衡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生,被上诉人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功梅,被上诉人同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生,原审原告王淑玲、刘翠香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原告孔幺玲、陈香菊、段霞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一桂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其生有一女王彩霞,于2004年10月18日出生,一审对这一事实未予认定,并漏判王一桂主张的对其女王彩霞的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因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一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蒋立新审判员  王海华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蓉校对责任人:蒋立新 打印责任人:王 蓉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