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执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第二中学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继平,该校校长。安徽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阜阳市第二中学装饰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阜仲字第1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阜阳市第二中学于2016年10月24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阜仲字第1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