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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振岳与张伟勤、浙江双正竹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岳,张伟勤,浙江双正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岳,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伟勤,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浙江双正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宁县鹤溪镇东弄新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59578022-8。法定代表人张伟勤。申请执行人何振岳与被执行人张伟勤、浙江双正竹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到被执行人张伟勤所有的杭州健清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80%股权已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7月1日,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庆元县隆宫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已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19年5月28日,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冻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出境措施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张伟勤所有的杭州健清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庆元县隆宫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1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傅巍巍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傅陈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