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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顺,张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顺,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铁,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王大顺诉张铁、彭远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大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铁清偿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张铁未按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故本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张铁的银行存款61150元(含执行费650元)予以扣划,现申请执行人王大顺已领执行款60500元,并同意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礼民初字第0079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