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04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万素玲与李敏、杜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素玲,李敏,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万素玲。被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杜松。本院在执行万素玲与李敏、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杜松于2016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