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景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景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27号罪犯梁景淳,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0月23日作出(2002)肇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景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1716.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景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景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景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1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6月获得表扬;已履行民事赔偿27000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县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景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景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