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辖终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秀珠与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吴秀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道160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南道。法定代表人:楼超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珠。上诉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秀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2016)津0102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0月20日,上诉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裁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华运商贸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颖代理审判员 孟 夏代理审判员 刘继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