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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4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王飞、王春元、景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王飞,王春元,景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8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塔乡日畦村。负责人:刘宗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王春元。被执行人:景生德。本院在执行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行与王飞、王春元、景生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2014)凉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各被执行人财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现因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信贤审判员  周茂山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永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