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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汉雄与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汉雄,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694号申请执行人朱汉雄,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8层290室,组织机构代码59628580-0。法定代表人秦志永,董事长。郑州朱汉雄与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204号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朱汉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朱汉雄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22072元,经济赔偿金345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204号的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