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丽琼与冉光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丽琼,冉光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8民初906号原告:田丽琼,鹤峰县容美镇居民。被告:冉光知,鹤峰县容美镇居民。原告田丽琼与被告冉光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丽琼、被告冉光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我借款200000.00元,月利率为1.5%,约定2015年11月20日偿还,已付半年的利息18000.00元。现已过还款期限,但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本金及另外半年的利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请判决被告给我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是真实的,但现在无钱偿还,无法确定还款的时间。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1日被告冉光知向原告田丽琼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被告给原告写有借条,借条上有担保人朱珍梅的签名。利息每月3000.00元,被告已给原告支付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止半年的利息18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本、未再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能确定还款时间而不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逾期未还被告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约定有利息的应当支付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1.5%没有超过规定,未支付的利息应从2015年5月23日起计算到付款之日止。合同中的担保人没有写明是一般保证,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只起诉债务人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冉光知给原告田丽琼偿还借款200000.00元,并从2015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到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00,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安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宁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即月利率为24%÷12=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