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鹏与孔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孔德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662号原告:刘鹏(身份证号码1426301984********),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孔德成(身份证号码1201101987********),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刘鹏与被告孔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刘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长 王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