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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鹏与孔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孔德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5662号原告:刘鹏(身份证号码1426301984********),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孔德成(身份证号码1201101987********),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刘鹏与被告孔德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刘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判长  王宝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