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尉淮与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强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尉淮,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赖晓龙,黄志远,林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9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尉淮,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2644050-7。法定代表人林强钟,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强钟,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龙岩市新罗区(龙西小区商住楼一期)4幢5期503。被执行人张红燕,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龙西小区商住楼一期)4幢5期503。被执行人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州工业园区3-4号地块(工业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8694440-8。法定代表人赖晓龙,总经理。被执行人赖晓龙,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志远,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丽清,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张尉淮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华锐硬质合金工具有限公司、林强钟、张红燕、龙岩吉锋钨钢刀具有限公司、赖晓龙、黄志远、林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30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志远自愿将其持有的新罗区农商银行职工股折价966000元抵偿申请人欠款本金,尚有2104000元未受偿,现每月提取黄志远超过1500元部分的工资收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本案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49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审判员 谢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加龙(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