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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方青香、方益于与杨治、杨应武、吕方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青香,方益,杨治,杨应武,吕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财保82号申请人:方青香,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方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治,男,200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应武,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杨治之父)。被申请人:吕方辉,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杨治之母)。申请人方青香、方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治、杨应武、吕方辉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陈兴军自愿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治、杨应武、吕方辉的银行存款42万元;查封担保人陈兴军所有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600元,由方青香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黄广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颜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