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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汶奇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汶奇,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916号原告:何汶奇,男,200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XX(何汶奇之父),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董迎春(何汶奇之母),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春,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渝,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汶奇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汶奇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汶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汶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64元,由原告何汶奇负担。审 判 长  安昌荣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人民陪审员  赵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陶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