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俊杰与大连新丰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杰,大连新丰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杰,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新华小区*号3-3-1。被执行人:大连新丰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永兴街*号。法定代表人:吕永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杰与被执行人大连新丰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新丰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在时限内对本案所依据的庄劳人仲裁字[2016]第100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据以申请执行的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权利人宋俊杰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