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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363号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刘武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天庆铭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