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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2)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与罗信国、缪慧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罗信国,缪慧慧,罗勇,贺芬娜,陈志祥,何志意,方鹤忠,李海波,戎芬芳,史文波,周飞,罗信良,郭水平,张迎春,戴瑜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大街15、17、19号。负责人郑秀央,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斌,系申请执行人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罗信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缪慧慧,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罗勇,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贺芬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陈志祥,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何志意,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方鹤忠,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戎芬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史文波,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飞,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罗信良,男,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郭水平,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迎春,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戴瑜爽,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罗信国、缪慧慧、陈志祥、何志意、罗勇、贺芬娜、史文波、周飞、李海波、戎芬芳、方鹤忠、罗信良、郭水平、戴瑜爽、张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实现0元,未实现1250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