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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晥0202执1213号

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葛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锋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02执1213号申请人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域蓝湾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56750638-7。被执行人葛锋,男,汉族,1993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芜湖伟星南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