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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5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金仲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金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5567号之一被执行人毛金仲,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关于毛金仲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55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张文勇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智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