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海花、陈涛等与陈志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花,陈涛,陈艳,陈芹,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丁海花。申请执行人陈涛。申请执行人陈艳。申请执行人陈芹。被执行人陈志刚。申请执行人丁海花、陈涛、陈艳、陈芹与被执行人陈志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蕲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丁海花、陈涛、陈艳、陈芹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志刚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花、陈涛、陈艳、陈芹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1)蕲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