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世军 容留卖淫 一审 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9刑初79号公诉机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军。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俊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军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陈世军介绍、容留李某在其经营的加水站向他人卖淫两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2日22时许,经被告人陈世军介绍,李某与胡某在被告人陈世军加水站地下室进行了性交易。4月14日胡某支付李某嫖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陈世军通过张某向李某收取嫖资抽成人民币20元。2、2016年4月21日14时许,经被告人陈世军介绍,李某与谢某在被告人陈世军加水站地下室进行了性交易,谢某支付李某嫖资人民币100元,被告人陈世军通过张某向李某收取嫖资抽成人民币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材料、被告人陈世军的户籍资料,证人李某、胡某、谢某、张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军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且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二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世军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世军系初犯,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世军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志立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