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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南京北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北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927号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郁舒,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北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栖霞。法定代表人: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从进,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北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溪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