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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玉民与被执行人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玉民,任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49号申请人商玉民,男,1967年3月25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任密生,男,1963年9月7日生人,满族,干部,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商玉民与被执行人任密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