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执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执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原平市二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法定代表人李荣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栗宇明,该××副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1号楼商铺6套��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原平市万合苑住宅小区1号楼商铺6套(南区2号面积237.59㎡,南区4号面积226.8㎡,南区5号面积261.08㎡,南区6号面积237.59㎡,南区7号面积250.28㎡,南区8号面积226.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国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