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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0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永佳与中山市东区鸿利达五金机械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佳,中山市东区鸿利达五金机械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008号之一原告:刘永佳,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凤,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东区鸿利达五金机械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槎桥村第二工业区第一幢1楼,组织机构代码58139370-2。投资人:王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佳诉被告中山市东区鸿利达五金机械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永佳以被告中山市东区鸿利达五金机械制品厂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佳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为53元,诉讼保全费143元,合计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永佳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