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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何晋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申7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晋,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负责人张昊,行长。再审申请人何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从未在被申请人处办理过金穗贷记卡,也从来没有与被申请人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提出的诉讼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经查,被申请人为了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合约、账户余额查询单及金穗贷记卡单卡交易明细,证明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办理了金穗贷记卡及消费欠款情况,再审申请人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原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情况,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存在欠款未还的违约情形,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所欠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爱美代理审判员  贺洋城代理审判员  陈书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