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慧与杭州鸿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慧,杭州鸿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罗慧,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被执行人杭州鸿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87-1号。法定代表人丛艳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慧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鸿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9218.70元、执行费人民币63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鸿凡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已于申请执行人罗慧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已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00元。因履行期间较长,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2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