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8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陕西华山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陕西华山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8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女,生于1967年2月5日,住千阳县。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樊广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艳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将执行标的46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红艳。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8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