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卢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卢鹏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819号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艺云,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鹏鹏,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盛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