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段景荣与被执行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景荣,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881号(2016)吉0502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景荣。被执行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学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景荣与被执行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段景荣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合计人民币403,650.00元。因被执行人通化远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2执8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