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力与谭道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力,谭道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6473号原告:陈力。被告:谭道德。原告陈力与被告谭道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4090.5元、误工费1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后期治疗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力以原、被告在诉讼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力撤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陈力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