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359号之一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二栋冷库和二栋冷库安装的制冷设备二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400万元。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赤峰维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