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奇、关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奇,关凤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包卿,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奇。被执行人:关凤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奇、关凤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