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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道生、程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道生,程绍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1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4279K。被告:张道生,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程绍丽,女,汉族,1984年12月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道生、程绍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张道生、程绍丽总额83.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张道生、程绍丽总额83.3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