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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财保451号之1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明强与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财保451号之1申请人:明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同富裕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2573674。法定代表人:师振华。申请人明强与被申请人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财产,并由本案申请人提供的现金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振华精工热流道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朝  军审 判 员 吕  海  云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秀敏(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