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柏文与唐健坤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柏文,唐健坤,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抗1号抗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赵柏文,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原审被告:唐健坤,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审原告赵柏文与原审被告唐健坤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江蓬法棠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属于双方当事人为逃避刑事责任,恶意串通而提起的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江检民(行)监(2016)4407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汉锡审 判 员 李小华代理审判员 周宗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