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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董同双与熊朝辉、张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同双,熊朝辉,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同双,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熊朝辉,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张婷,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同双与被执行人熊朝辉、张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同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