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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潇与李龙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潇,李龙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刘潇,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龙举,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潇与被执行人李龙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6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龙举给付原告刘潇货款9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龙举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龙举与申请执行人刘潇达成执行解协议:在2016年11月16日给付5000元,2016年12月16日前给付剩余的执行���项。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潇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李龙举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潇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执1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