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卿建国、李兴与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卿建国,李兴,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财保31号申请人卿建国。申请人李兴。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佘市桥镇牛山村双堰组。法定代表人夏国华,经理。申请人卿建国、李兴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2533元予以冻结。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欠款不还,申请人卿建国、李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临澧县新泰特种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62533元予以冻结;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卿建国、李兴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