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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爱民、王影、尚丽冬等19人与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王影,尚丽冬,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王影、尚丽冬等19人。被执行人: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民、王影、尚丽冬等19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爱民、王影、尚丽冬等19人撤回了对吉林庆达数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裁字(2015)第157-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