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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金栋与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栋,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402号原告:张金栋,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刘爱军,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栋撤回对被告河北省水产供销公司南排河冷冻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金栋承担。审判长  吴悦敏审判员  周延刚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