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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姬常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常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56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常志,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于,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商丘市。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传唤,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2015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常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1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常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姬常志于2015年11月14日20时许,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豫N×××××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武落路天津市武清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凤桥北侧处时,撞击前方顺行行人冀某成,致被害人冀某成头面部受伤。被告人姬常志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姬常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5mg/100ml。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冀某成面部瘢痕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姬常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冀某成无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姬常志与被害人冀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姬常志赔偿被害人冀某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已履行。同时,被害人冀某成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姬常志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姬常志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姬常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经过及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医院诊断证明书、被告人供述、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常志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保安全,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姬常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法应追究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姬常志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姬常志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冀某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冀某成的谅解,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姬常志所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公诉人综合本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姬常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常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肖玉霞人民陪审员  沈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健速 录 员  荆虹宾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