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与黄鹏、何丽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黄鹏,何丽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93号。负责人黄恒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龙州,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鹏,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何丽琳,女,1990年7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与黄鹏、何丽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0栋6-2号房屋属被执行人黄鹏所有。因被执行人黄鹏、何丽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鹏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10栋6-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黄鹏、何丽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鹏、何丽琳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鹏、何丽琳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三、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东环支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严敬军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