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3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明诉刘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刘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3238号原告:张明,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文玲,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明诉被告刘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明诉称:2016年刘文玲找到我说家孩子结婚急用钱收完礼金就还我用车抵押,用期一个月,于2016年2月27日借2万元。2016年3月15日借1万元,共计3万元整,到现在没还。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诉被告刘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文玲无明确住址,无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